随着《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政策密集落地,低空经济正成为国家战略级新赛道。然而,空域准入合规、运营资质争议、技术迭代风险、投融资与金融支持等问题,也让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法律挑战。
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如垂直起降场、无人机指挥站、充换电网络等,普遍具有前期投入大、收益回报慢的特点,传统融资工具难以满足其资金需求。
2024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以下简称《意见》)发布,该规定的出台为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申请政府专项债扫清政策障碍的同时,也极大缓解了相关项目的资金压力。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意见》的重点政策进行深入解读,系统分析该政策对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意义。
一、《意见》明确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如垂直起降场、无人机指挥站)作为清单外领域,可直接申请专项债券支持,为低空经济相关基础建设项目申请政府专项债券提供了政策依据,解决了此前低空项目因领域归类模糊导致的申报障碍。
二、《意见》同时明确“扩大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低空经济基础设施被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范围,资本金的比例上限由25%提高至30%,增强项目融资能力。这意味着同等专项债额度下,可用于低空项目的资本金规模显著增加,更高的资本金比例也增强了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让更多的优质项目获得落地开发的机会。
三、《意见》在10个省份及雄安新区试点专项债项目“自审自发”,明确省级政府可自主审批项目清单并组织发债,无需再报国家部委核准。这一机制显著缩短了低空基建项目的申报周期,在首批试点省份(如安徽),合肥无人机起降网络项目通过“自审自发”机制,仅用70天即完成从申报到资金拨付的全流程,大幅缩短审批周期。山东省(含青岛市)属于本次《意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地区,该政策也将加速省内低空基建项目落地节奏。
四、《意见》通过偿债机制创新和资产监管强化,为项目可持续性提供制度保障。《意见》首次提出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要求试点省份优先设立资金池,对收益超预期的项目(如低空文旅热点),允许提前偿还本金,降低长期负债成本;同时强化全流程管理,要求建立资产穿透式监管和责任动态分配机制,在绍兴越城区低空新基建项目中,就以该政策为依据,通过政府、企业、设备商联合设立赔偿基金的方式,有效化解了试飞阶段坠机事故的赔偿纠纷。值得一提,绍兴越城区全域低空新基建项目一期已全面启动,由k8凯发国际航空建设的绍兴低空经济综合服务中心的两座起降场已交付使用,成为长三角首条跨省低空航线经停站点。
低空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直接决定航空器制造、飞行服务、数据应用等环节的发展速度。《意见》对低空经济基础建设的扶持,不仅破解了具体项目的融资难题,更在产业生态层面具有重要战略价值。未来,在政策推动下,地方政府与企业有望携手构建低空经济新生态。
资料来源:东卫济南律师事务所